2023年度浙江省湖州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01 作者: 电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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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3年,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查处知识产权类案件112件,罚没款169.20万元,移送公安部门30件,有力维护了企业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湖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商品案

  2023年3月2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监测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宣传定制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雕塑,涉嫌侵犯杭州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经查明,自2022年3月起,当事人开始陆续接单制作杭州亚运会及亚残运会吉祥物雕塑。截至案发日,共生产制作了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雕塑10套(“莲莲”“琮琮”“宸宸”)及亚残运会吉祥物“飞飞”雕塑1个,其中5套及“飞飞”雕塑1个已对外销售(4套已发货交付,1套及“飞飞”雕塑1个未交付暂存于生产车间内),另有5套尚未有客户购买,亦暂存于生产车间内。当事人未经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生产制作销售了4套杭州亚运会吉祥物雕塑,获取出售的收益734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来得到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扣除合理支出后获取违法来得到的共计47920元。

  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920元、罚款47920元,罚没款合计9584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进一步侦办。

  2023年3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兴区某童装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的一款童装上标有“kokimoli”商标及注册标记“®”。当事人明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没办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生产、销售的授权许可证明。经对现场存货清点及销售记录进行取证,最终认定当事人的涉案货值近百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童装商行的非法经营额明显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并已涉嫌犯罪,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

  案件三:吴兴某珠宝店销售侵犯“BVLGARI”“Cartier”“CHANEL”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兴某珠宝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BVLGARI”“Cartier”“CHANEL”等知名品牌首饰在售。经由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认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33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35000元。

  2023年10月23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收到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湖州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明,2022年2月至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友邦”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徐某(已判决)购买120000元假冒的“友邦”片材,并通过物流从嘉兴王店运输到当事人的湖州工厂,加工成铝扣板,对外销售贴有“友邦”品牌膜的铝扣板,总销售金额130000元。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李某涉嫌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板。当天上午,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赶赴当事人位于南浔镇辑里村的一处仓库,现场发现假冒“大自然地板”537箱、包装纸箱1080张及产品合格证1箱。

  经查明,李某自2022年下半年与毛某、周某合伙做地板生意并进行地板造假。2023年5月30日,通过举报,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其供应商李某某分别在南京市浦口区、雨花区等地,供应假冒大自然地板,共计1542.9592平方米,经查上述地板系从李某、毛某处购买。李某某之前与毛某对接订购合计2400平方米大自然地板,尚未发货的地板被查获。截至案发,李某已销售该批地板货值金额177330元,待发货地板货值金额146855元。2023年6月底,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处理。

  案件六:德清某链传动有限公司等侵犯“ELEPHANT”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3年4月13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德清某链传动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生产车间共发现标有“ELEPHANT”等商标的包装链条54599条。上述包装链条经“ELEPHANT”等商标持有人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带有“ELEPHANT”等注册商标的链条,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累计销售额270000元,未销售链条54599条,货值2440000元,涉案金额合计2710000元。另查明,德清某链传动有限公司向德清县某印刷厂、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及杭州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购买标有“ELEPHANT”等商标的合格证122500张,包装盒、纸箱共计70455个。

  德清某链传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德清县某印刷厂、杭州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七:德清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chneider Electri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配电箱案

  2023年7月11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查获组装车间内有侵犯“Schneider Electric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双电源产品28个和塑壳断路器42个。经调查,2023年7月初,当事人通过手机联系方式约定为客户组装30套配电箱,加工费共15000元,并由客户提供塑壳断路器和双电源产品。当事人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收到上述塑壳断路器和双电源产品后,安排工人组装配电箱。经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产品并非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制作,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提供价格证明2份,正品市场销售价157340.5元,实际购进折扣价为47489.96元。

  当事人利用他人提供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双电源产品、塑壳断路器产品,组装并销售配电箱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的70个双电源产品、塑壳断路器产品,罚款7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月09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李某等人经营的“新能源新动力”网店涉嫌销售假冒“天能”“超威”品牌的蓄电池。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李某等人组织生产侵权假冒蓄电池并通过涉案网点销售,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023年4月19日,联合专案组分赴山东济南、菏泽等地展开查处行动,共捣毁生产加工窝点6处,网络销售工作室3处,抓获李某等嫌疑人41名,扣押假冒电池产品14100只,防伪码、标识纸、合格证13500个,丝网印刷板817只,油漆15桶,激光打码机4台,作案用汽车2辆,涉案金额2.2亿元。

  案件九:长兴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王守義”“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调味品案

  2023年7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长兴某食品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王守義十三香调味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无法访问,经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并出报告,认定上述调味品属假冒“王守義”和“十三香”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王守義”和“十三香”均为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均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调味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获取违法经营额1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犯“王守義”和“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调味品332盒、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安吉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机密情况做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淘 宝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同时开有店铺,于2022年6月为其在淘 宝平台开设的店铺订购了“生意参谋”市场洞察专业版软件,该软件是由淘 宝公司自行开发运营的数字产品,可以将淘 宝平台内商品、交易、用户行为等后台数据来进行加工,形成集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业信息服务。当事人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接受第三方平台员工要求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使其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的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做决策参考,以此争夺相同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赔偿并获取书面谅解,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轻处以罚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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