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李先生为结婚攒钱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新婚刚住进去,就发现电梯机房的”嗡嗡”声不绝于耳,一家人被吵得不能休息。与物业几经协商无果后,李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院,索要赔偿。5月8日,北京丰台法院花乡法庭罗兆英法官表示“电梯噪音扰民还真不是居民矫情,法律有相关规定。”
据了解,李先生为了结婚,攒钱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但在入住后发现室内客厅及卧室遭受严重的电梯机房设备所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污染,白天有明显的嗡嗡声、哒哒声,夜间更加明显,吵得李先生及家人无法正常休息。
李先生多次到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投诉要求消除噪音,并向相关部门投诉,经相关部门协调,均未解决电梯噪声问题。
李先生聘请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噪声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仅运行一部电梯时夜间卧室内噪声已达到38.9分贝,同时五个频带噪声中有四个频带噪声值超标,而小区的电梯经常是夜间两部同时运行,当两部同时运行卧室噪声可达42.2分贝。
李先生通过查询得知,电梯噪声主要为通过结构墙体传导的中低频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正常人的精神健康,还会影响孕期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畸形等严重后果。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志》的内容规定夜间卧室噪声不应超过30分贝,该规定还要求噪声值应同时满足各个倍频带噪声限值的要求。
噪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李先生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是,李先生将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委托专业减震降噪公司于一个月内对电梯机房设备及井道进行减震降噪改造,直至满足上述排放标准中I类功能区A类房间噪声标准要求。
开发公司辩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开发建设上的质量问题,李先生无权向其主张权益。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一直在聘请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护,不存在任何妨害李先生生活的情形。
庭审中,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并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出庭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的程序和检测适用规范等问题进行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级标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为A类房间夜间30dB(A)。结合该案所涉《检测报告》,涉案房屋夜间噪音等效声级显著超标。因此,结合该案二被告的职责范围、李某的实际受损情况,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内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电梯的运行噪声在涉案房屋内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并给付李某噪声检测费用6000元。该案已生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花乡法庭的罗兆英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频频发生环境污染案件,除了传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等外,还出现了光、电磁辐射、噪音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污染案件。这类新型案件的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的物质或能量超出了人类的承受限度,破坏了人类原有的健康、安宁的生活状态。
随着公民健康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诉讼方式纠正噪声污染成为当事人的选择。该案的电梯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污染形式。该案为我国居民楼内电梯噪声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对没有相应噪声排放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现行标准。
罗兆英法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从各类噪声排放标准设立初衷出发,精细划分不同标准适应的具体情形,最终确定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进行评判,从而认定了该案噪音污染事实的存在,判决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妨害,保障了公民个人身心健康和安宁生活的需求,既弥补了法律规则缺失,同时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该案也提示诸多对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管理,杜绝噪音污染,给人民群众一个舒适宁静的家,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