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解读懂民法典(四)

时间:2024-03-05 作者: 电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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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今天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首先让我们的角度来看一下第二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这条规定与生活的关系紧密吗?当然,273条可与我们生活中的切身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在我们居住的小区内,真正属于我们支配就只有我们购买的房屋吗?除了房屋之外,还有别的部分我们可以主张权利吗?好,下面我们第一步了解一下什么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面墙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有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定义后,让我们接着往下看这一条规定的第二层意思: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首先,业主对共有部分是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义务。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呢?这就需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其次,有的业主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不想履行义务,但我也不享有相应权利,这总没什么问题吧。当然不是,273条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例如,在许多使用电梯的小区中,就会遇到这一种的业主,我不使用电梯,所以不缴纳电梯维修费用。这样的业主对小区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有了273的法律支撑,相信这样的问题会慢慢地减少。同时,需要加装电梯的小区业主也完全不用担心日后因为电梯损坏,分摊维修费时会造成小区业主之间的不睦了。

  273条的最后一层意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这些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相应权利。因此,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需要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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