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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05 作者: 新闻中心

  《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四项建设”要求,深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建议》(宜府办函〔2016〕149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二)根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布实施,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升。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市级完成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同时,指导各县(区)推广系统建设和应用。市、县(区)两级新建商业综合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接入率达10%。市、县(区)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接入率达10%。2017年底,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远程系统覆盖率达100%。同时,每年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改建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全部接入系统。新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地下建筑完成系统安装,同步接入市级监控平台。三、系统功能、设计审查验收和联网范围(一)系统功能。远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国家标准,并具备下列功能:1.报警监控。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监控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第一时间传送至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及时准确地传送至当地政府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它接处警平台,提高火灾报警的实效性。2.设施巡检。实时巡检联网用户自动消防设施的运作时的状态,及时有效地发现设备正常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作时的状态,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设备故障,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4.信息服务。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联网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以及存在的明显问题,确定消防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执法效能。一个地区不同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远程监控系统,应能互相兼容,以利于信息共享。(二)系统模块设计审查、验收。远程监控系统应当按国家相关标准设计。远程监控系统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系统的设计图纸资料和相关产品报送联网单位确认。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三)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可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四、规范运营管理(一)坚持政府主导。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安全服务的原则,确保系统建设运营健康、有序发展。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各自职责。(二)运营服务机构的职责。运营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作时的状态,对消防设施故障信息及时通知联网用户维修;对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及时传送平台监控中心。2.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来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立即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3.负责对联网用户报警监控信息做综合分析,定期向联网用户更好的提供分析报告。4.建立可供公安消防部门查询的联网用户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接口。5.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技术和商业机密。6.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联网用户的职责。联网用户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及时填写、传送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设备正常运行相关信息。3.对运营服务机构告知的火灾报警、消防设施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4.加强信息传输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运营服务机构维修,保证信息传输装置正常运行。5.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更新或维修保养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服务机构。6.及时研究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报警监控信息综合分析报告,解决存在的问题。五、强化运维保障(一)积极推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制订本地区远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将远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出台《宜宾市消防设施远程巡检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对项目规划、项目采购、系统模块设计、开发与安装调试、项目验收与人员培训、项目运行保障等阶段提出具体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要根据“分级分期推进建设,经费市、县(区)分级保障”的原则,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履行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招标等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其合同金额和支出计划做好相应经费保障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推动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远程监控中心,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系统的规模效益。(二)加强对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运营服务机构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市级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平台网络运行维护和装备维修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安装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设备设施,由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更新及维修管理;市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情况做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六、深化系统应用(一)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各地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自身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二)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充分的发挥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创新勤务模式,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要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监控数据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确定火灾防控、消防监督执法的重点,落实“错时”工作制,把警力部署在火灾多发、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时段和场所;推动单位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苗头性问题、防止隐患产生,实际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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