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赣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且使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依法作出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6台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安全管理机制,且存在地下室积水倒灌进电梯底坑的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该公司仍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此事件警示所有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的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一旦发现特定种类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隐患及时得到闭环管理。
安全无小事,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使用。同时,也呼吁广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