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行政拘留10日

时间:2024-12-06 作者: 电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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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1年12月22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排烟风机联动启动模块无法启动,机械排烟风机反装,防火卷帘无法下降,消防电源监控主机未编程,消防应急广播现场无法启动,主机二回路线路损坏异常报警反馈及控制,消防控制室内无法手动控制防排烟控制装置,现场测试2处感烟火灾探测器、2处手动报警按钮,主机均无报警信号反馈,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场所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不立即查封可能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所实施了临时查封,并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次日该单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78万元。

  发现该单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后,消防救援机构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公安机关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拘留10天。

  建筑消防设施的最大的作用是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由此减少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或死亡,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应当依据本条由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潘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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