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解读

时间:2024-07-08 作者: 电量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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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随着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电梯作为代步工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群众对电梯依赖性越来越强,电梯安全作为民生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随着城市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我市电梯拥有量逐年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频繁发生,电梯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慢慢的变多,电梯安全状况与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需求差距慢慢的变大。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跟不上形势要求,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电梯管理无序化等诸多问题亟需尽快解决。

  《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市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测试和应急处置,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特定种类设备法律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对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关电梯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不能有效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近年来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有较大改革,2024年4月2日《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的正式实施,也对电梯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没有明确的事项,进行明确和细化,将这些要求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明确,保证落实到位。

  二是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需要。电梯已经成为群众使用率极高的交通工具,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高层住户,电梯是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电梯老龄化程度加剧,电梯安全管理中的新老问题愈加突出。电梯选型不合理,配置不足,电梯超负荷运行和上下班高峰期候梯时间长等先天不足的情况;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恶性竞争,维护保养质量参差不齐,导致电梯故障和困人现象时有发生;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电梯维修资金不足,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费用支取筹集困难,导致无法及时进行维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界限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日常管理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亟需立法加以规制。

  三是形成电梯安全监管合力的需要。近年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部门间配合不够,导致监管未能形成合力。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对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从而理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电梯安全监管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条例》依据现行的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从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界定问题、电梯安全的协同管理问题、电梯管理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问题等方面入手,力争提升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制度性,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条例》坚持立法工作法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力争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是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测试、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体现了全链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二是明确工作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三是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目前我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四是规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作出了全面规范: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违反的十三项内容;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的看护下乘用电梯。此外,《条例》还对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一是突出了电梯选型配置。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条例》第十二条对电梯选型配置要求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电梯选型配置、数量设置等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的需要。”二是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鼓励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大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对投保电梯保险不积极、不配合。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提高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推行“保险+服务”等模式,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三)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落实生产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销售经营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明晰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管理是电梯安全运行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但实际生活中电梯使用单位往往不清楚或不能完全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由于住宅小区的电梯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有着与公众聚集场所、办公楼和工厂车间等场所电梯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在《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出了还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要求。三是夯实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了整治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维保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四是强化检验测试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进行规定。

  (四)力争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是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筹集和支付方面的规定。现实中,电梯尤其是老旧电梯需要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第二十九条参照其他省市地方立法进行规定,为费用的筹集和支付规定了有顺序排列的解决方案。同时,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费用的筹措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加装前明确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检测等资金的来源和分摊办法。”二是针对部分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后电梯档案资料遗失的情况,在《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同时,应配合变更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三是结合近期全国开展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安排,针对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电梯,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五)推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因此,《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同时,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电梯义务应急救援,《条例》第五十三条还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代步工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群众对电梯依赖性越来越强,电梯安全作为民生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电梯拥有量逐年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电梯困人故障频繁发生,电梯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越来越多,电梯安全状况与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需求差距越来越大。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跟不上形势要求,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电梯管理无序化等诸多问题亟需尽快解决。

  《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市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特种设备法律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关电梯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不能有效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近年来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有较大改革,2024年4月2日《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的正式实施,也对电梯在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没明确的事项,进行明确和细化,将这些要求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加以明确,保证落实到位。

  二是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需要。电梯慢慢的变成了群众使用率极高的交通工具,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高层住户,电梯是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电梯老龄化程度加剧,电梯安全管理中的新老问题愈加突出。电梯选型不合理,配置不足,电梯超负荷运行和上下班高峰期候梯时间长等先天不足的情况;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恶性竞争,维护保养质量参差不齐,导致电梯故障和困人现象时有发生;老旧电梯慢慢的变多,电梯维修资金不足,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费用支取筹集困难,导致没办法及时做维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界限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日常管理不到位等等。这样一些问题亟需立法加以规制。

  三是形成电梯安全监管合力的需要。近年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部门间配合不够,导致监管未能形成合力。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从而理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电梯安全监管上下联动、横向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条例》依据现行的电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从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界定问题、电梯安全的协同管理问题、电梯管理过程中的费用问题、建立电梯应急救援体系问题等方面入手,力争提升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科学性、法制性、制度性,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条例》坚持立法工作法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力争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是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体现了全链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二是明确工作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三是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目前我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增大,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的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四是规范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乘用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作出了全面规范: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违反的十三项内容;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的看护下乘用电梯。此外,《条例》还对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坚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一是突出了电梯选型配置。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条例》第十二条对电梯选型配置要求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电梯选型配置、数量设置等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的需要。”二是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鼓励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大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对投保电梯保险不积极、不配合。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提高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推行“保险+服务”等模式,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三)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落实生产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销售经营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明晰了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管理是电梯安全运行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但实际生活中电梯使用单位往往不清楚或不能完全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由于住宅小区的电梯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有着与公众聚集场所、办公楼和工厂车间等场所电梯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在《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出了还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要求。三是夯实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了整治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维保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四是强化检验测试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进行规定。

  (四)力争集中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一是明确了居住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筹集和支付方面的规定。现实中,电梯尤其是老旧电梯需要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第二十九条参照其他省市地方立法进行规定,为费用的筹集和支付规定了有顺序排列的解决方案。同时,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续费用的筹措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加装前明确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检测等资金的来源和分摊办法。”二是针对部分居住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后电梯档案资料遗失的情况,在《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同时,应配合变更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三是结合近期全国开展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安排,针对使用年数的限制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电梯,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五)推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电梯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因此,《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设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统一协调和保障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同时,为充分的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电梯义务应急救援,《条例》第五十三条还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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