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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17 作者: 爱游戏app注册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2008〕466号)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惠府纪〔2012〕55号)的要求,按照《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消防力量整合工作方案》的部署,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包括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2013年底前完成石化区、惠州港荃湾港区44家企业(其中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已接入的有16家;有5家企业的部分视频监控已接入到应急指挥中心;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已接入的有2家;由应急办负责建设接入应急指挥中心的有12家)的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大亚湾区各企业危险源视频、烟感、温感监控全覆盖,完善各企业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及调度指挥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体系,实现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快速应急联动处置的工作目标。

  为推进大亚湾石化企业应急消防监控和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工作,成立大亚湾区石化企业应急消防监控和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骆小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功煜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李思源(区安监分局)、刘沛然(区环保局)、刘育坚(区应急办)、薛观强(区石化集团)、胡燕良(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廖明华(消防指导中心)、邹绍健(区公安消防大队)、叶国(中国电信大亚湾分公司)、梁钟亮(海尚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9名同志组成。

  1.调研石化区、惠州港、荃湾港区企业现有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情况,统计好有关数据(区应急办负责)。

  2.组织消防、安监、环保、石化区管理处、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区应急办负责)。

  3.组织安监、环保、应急、石化区管理处、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召开系统建设工作研讨会,确定接入模式,形成具体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消防大队、消防指导中心负责)。

  开展区石化工业应急响应指挥中心开放日活动,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区、惠州港荃湾港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参观石化区应急指挥平台,讲解消防远程监控、视频监控、调度指挥、接处警、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应急值守系统,了解接警、处置石油化学工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并听取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各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和时间(区应急办和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组织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推进动员会,要求各企业根据《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和时间安排表》(附件4)制定接入计划,做好接入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指导中心负责)。

  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区石化消防指导中心牵头,各成员单位和各企业单位配合,承建单位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及时间安排表》(附件4)的安排,有序地推进各系统的接入工作。

  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设备正常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设和完善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是惠州市政府和大亚湾区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这“三大系统”在实现企业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要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惠府纪[2012]55号)的要求,在大亚湾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系统接入工作,努力构建安全、可靠的企业信息化安全防范体系。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大亚湾区各企业要成立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大亚湾区石化企业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及时间安排表》(附件4)的安排,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和建设时间推进表,专人负责,全力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接入工作,确保在2013年底完成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任务。

  (三)严格管理,确保实效。消防安全应急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企业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操作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实操水平,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的发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事故风险防范作用。

  (一)企业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其中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入费用(一次性收取)和月维护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收费标准的批复》(惠价〔2011〕284号)的规定收取,接入后的设备维护按联网协议约定执行;

  (二)各企业内部视频监控系统由各企业自行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终端设备费用(每套约5万元)由区财政承担;

  (三)设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其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费用由市消防支队协调解决,企业无需承担;

  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其接处警调度指挥系统建设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前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安装并调试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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