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所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厂房。
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3.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4.3.2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所、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5)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端口,以在特定情况下控制被保护线)应有用于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连接的端子,实现消防联动。
(7)当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²但不超过3000m²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5)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的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设施。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监控软件上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示,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
(5)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当电气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作比较,一旦超出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处理。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的机器、仪表、仪器设施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1)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作比较,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
(2)监控探测器应同时具有监控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多种电气参数的功能。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2.建筑面积超过500m²但不超过1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7. 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以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1.1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实时显示当前漏电流值、温度值、电流值等电气参数和所监控电气回路的具置。
(11)各电气参数值可自由设定任意的报警值和脱扣值,也可关闭预警功能和脱扣功能。剩余电流值30~10000mA连续可调;温度10~140度连续可调;最大的监控电流应能达到5000A(有相关证书)。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块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库(馆);
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4.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4.1 被监控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做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的电气使用情况。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4.2 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的场所,应设置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
(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监控设备同时还应具有信息打印和电线)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对所监控的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来控制。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多个电气回路。
注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生产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