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24-06-04 作者: 电力监控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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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DB 广东省区域标准 DBXXX—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 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目 录 前言 .................................................................................................................................................... 3 1、总则 ..............................................................................................................................................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 .............................................................................................................................................. 4 4、系统模块设计 ...................................................................................................................................... 5 5、系统安装施工............................................................................................................................. 11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 13 7、系统的验收................................................................................................................................. 13 8、系统的维护管理......................................................................................................................... 1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 19 2 前 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福瑞特国际电气(中山)有限公司 中山市公安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 本标准2010-XX-XX首次发布。 3 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 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 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 4 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 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 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3.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较

  ,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 4、系统模块设计 4.1 设计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部分组 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包括与其配套使用的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施工中使用的各类配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3 探测器的适用环境温度为-40?~+45?。 4.1.4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 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等 级 保 护 对 象 特 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一 级 过100m的高层一类建筑 公共建筑 5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及以上的门诊楼、疗养院、 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商店、展览建筑、 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 案库(馆); 建筑高度不超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过24m的公共5.重要的科研楼; 建筑及建筑高6.省级及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度超过24m的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单层公共建筑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 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的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 运站。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 m?或 工业建筑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卷烟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厂 房。 一 级 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 道); 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 地下公共建筑 3.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他公共 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 过100m的高层二类建筑。 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但不超过3000m?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的商 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二 级 3.中型及以下影剧院; 建筑高度不超4.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过24m的公共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建筑 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7. 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以下的门诊楼、疗养院、老年 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6 1.丙类厂房; 工业建筑 2.建筑面积大于50 m?但不超过1000m?的丙类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m?但不超过1000m?的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二 级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通道(隧道); 2.建筑面积超过500m?但不超过1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地下公共建筑 展厅及其他公共场所; 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三 级 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建筑。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1.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特级保护对象; (2) 一级保护对象; (3) 二级保护对象; (4)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 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6)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 22 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 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4.1.6 报警区域的划分: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 个防火分区组成。 (2) 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封闭长度 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 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4.1.7 探测区域的划分: (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 7 22测区域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a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 2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a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b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c 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d 建筑物闷顶、夹层。 4.2 系统基本工作原理: 当电气设备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 (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 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出设定值则 发出报警信号,同时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识别、判定,当确 认可能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指示灯,发出报警音响, 同时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则根据以上显示的信息,迅速到事 故现场进行检查处理。 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的场所 4.3.1 本规范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 4.3.2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 场所、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4.3.3 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所、加油站等公共聚集场所。 4.3.4其余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 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区域和位置: 4.4.1 被监控场所的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 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的电气使用情况。一个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的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8 4.4.2 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的场所,应设置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 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 4.4.3 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下述位置: (1) 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 (2) 多层建筑中的低压进线) 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置在各级配电箱内。 4.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性能: 4.5.1 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有的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监控设备同时还应具有信息打印和电线)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对所监控的所 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多个电气 回路。 (5)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的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 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 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 信号。 (6)监控软件上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示,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 故障,绿色表示正常。 (7)监控软件上应有所监控探测器的详细信息,包括安装位置、监控范围等。 (8)监控设备应具有就地复位、远程复位、远程控制和自检功能。 4.5.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有的功能: (1)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的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的设定值进行比 较,作出报警和控制的动作。 (2) 监控探测器应同时具有监控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多种电气参数的功能。 (3) 监控探测器应具有同时监控多个电气回路的功能,以节约安装成本。 (4) 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欠压、缺相的预警、保护功能。 9 (5) 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端口,以在特定情况下控制 被保护线) 应有用于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连接的端子,实现消防联动。 (7) 当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 测器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监控探测器在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9)具有与远程监控设备进行通讯的功能。 (10实时显示当前漏电流值、温度值、电流值等电气参数和所监控电气回路的具 置。 (11)各电气参数值可自由设定任意的报警值和脱扣值,也可关闭预警功能和脱 扣功能。剩余电流值30~10000mA连续可调;温度10~140度连续可调;最大的监控电流应能达到5000A(有相关证书)。 (12)预警和脱扣的时间响应值应能达到0.02S。 (13)可记录报警和脱扣信息,也可自由清除所有信息。 (14)监控探测器应具有就地复位和自检功能。 (15)监控探测器应具有时钟和日期显示功能。 4.5.3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应具有的功能: (1)信号探测器应能检测出电气回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并 传送给监控探测器。 (2)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和电流信号探测器应有圆型、方型、闭口式和开口式 等多种型号,以适用与各种场所的安装。 (3)信号探测器还应有组合式的探测器类型,以方便安装。 (4)温度信号探测器应有铜柱式和塑管式两种类型,以分别检测柜体和线)信号探测器应具有一定的环境适应能力,以达到测量精度高,抗干扰强。 (6)剩余电流误差应?1%;温度误差应?2%;电流误差?1% (7)与监控探测器传输的距离不应超过10米,避免信号在线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块设计相关要求 (1)设置在特级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电流探测外,还应具有温度 10 探测、电流探测的功能。 (2)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 室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具有与固话联网功能,能进行电线)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 式探测器。 (4)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 位置。 (5)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必须是当电气火灾监 控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听见报警声,以方便处置。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以监控为主,不主动切出控制线路电源。特别是非独立 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 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 显示有区别。 5、系统安装施工 5.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规范 5.1.1安装方式: (1)挂墙式安装:将螺丝固定于墙体或柜体,再将产品挂于螺丝上。 (2)导轨式安装:将产品直接扣入导轨。 (3)明装式安装:将产品和明装配件固定在一起,再将产品固定于安装位置。 5.1.2 电源供电方式: 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监控探测器应接入消防用电。 5.2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安装规范 5.2.1 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的火线和零线穿过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 定在柜体上。 11 5.2.2 温度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1)柜体测温信号探测器的安装:将箱柜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柜体。 (2)线缆测温信号探测器的安装:将塑管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线 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的火线穿过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定在柜体上。 为了防止信号衰减,信号线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规范: 5.3.1安装位置:安放于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5.3.2电源供电方式: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监控设备应接入消防用电。 5.4 信号线 信号探测器信号线安装方式:从柜内走线槽的方式与监控探测器相连。 5.4.2 通讯线安装方式:总线制二芯线以并联方式,将所有监控探测器连接起来, 总线引到控制中心,连接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通讯线全部走弱线槽进入监控设 备,通讯线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注意事项 5.5.1 安装时应分清监控探测器所监控的点数,同时要分清是由若干个剩余电流 式、若干个电流式、若干个温度式组成的多个监控点。 5.5.2 接线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标明的接线标识,正确接线,不得反接、 乱接。 5.5.3 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P四线P四线式的N线应通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通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 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5.4应将剩余电流探测器和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 便时,可考虑安装开口式的剩余电流式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5.5.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在配电柜内安装,要特 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特别注意防止 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总线制二芯线中,烧毁整个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 12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6.1 终端剩余电流报警值的设定不应小于30mA,不应大于5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设定值的80%~100%之间。 6.2 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在55度~140度之间。 6.3 电流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回路所带负载情况具体设定。 6.4 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 配电系统剩余电流的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情况,并作详细记录。根据 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定 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 7、系统的验收 7.1. 系统竣工验收 7.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7.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 技术资料: (1)竣工图; (2)监控探测器安装记录; (3)系统调试记录; (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7.1.3. 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 (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 a、按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试验“按钮,试验是否脱扣动作。此项测试 应逐一进行,用试验按钮连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消防中心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控制系统应显示当前状态、地址并自动记录;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13 b、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 测点进行操作控制,当按下“试验”按钮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 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c、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d、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 不合格。 7.1.4. 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本规范 附录C中所述文件。 7.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系统的维护管理 8.1 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维护

  ,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2 本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本标准7.1.2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表。 8.3 每月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2.1的规定。 b、检查仪表的显示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在通电状态下,可以暂时允许断电的情况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动作是否可靠。雷击或消防联动断电原因使漏电报警器动作后,应 作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 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8.4 每年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按本标准8.3规定检查所有项目。 b、进行模拟异常实验,对监控探测器逐个施加模拟试验信号,监控探测器以 及远程监控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达到设计规定的响应时间(0.02S)。 1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 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15 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 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 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 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 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楼 16 梯间;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 机房; D.2.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电缆配线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 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 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 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 17 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 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电缆配线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 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4 三级保护对象 D.4.1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D.4.2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开 工 报 告 工程名称 编号 开 工 报 告 单元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类别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物资储备 情况、一 平、图纸会 审、开工条 件、三通 工 程 内 容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 单位(章)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 用户单位名称 地 址 工程单位名称 地 址 设备厂家名称 地 址 信号探测器型号 监控探测器型号 远程监控设备型号 安装人员 安装时间 安 装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序号 部 位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备 注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1 信号探测器 布线有序、标号清晰、接线紧固、正确 固定完好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固定完好 2 监控探测器 测点正确 电源取自消防电源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3 远程监控设备 固定牢靠 通讯线连接正常 联机运行检查 4 通 讯 通讯正确、显示、报警正常 安装负责人: 年 月 日 2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生产厂家 系统图或系统图图号: 调校结果 设备类型 地址编码 规格型号 自检 报警 复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现场代表: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试验班(组)长: 年 月 日 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交接清单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验 收 依 据 设 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结 论 备 注 说明: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质量检查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2 交工验收证书 工程名称 编 号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单元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评定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单位(章):单位(章):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3 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工程名称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编号 单元名称 工 程 中 间 交 接 记 录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图号 交接日期 工 程 内 容 检 验 意 见 接 收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单位(章):单位(章):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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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号与系统\信号与系统第二版 课文PDF和课后答案(4章)\第四章作业参

  鄞州实验、惠贞、邱隘实验四校9年级联考社会思品试题卷(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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