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某忠、王某文(不申述)彼此邀去河滨打鱼,吴某忠从其家中带一把电鱼枪,王某文从其家中带一把胶制射鱼枪,到榕江县永福电站坝脚进行潜水捕鱼,吴某忠、王某文捕得鱼后从河滨上到321国道公路旁边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捕获并扣押其捕鱼东西及渔获物。
经技术人员依法确定:捕鱼东西有一套由电击枪一支、电池三节组成的电力设备,归于运用电力设备电鱼的特征;还有一套为由有倒刺的尖刺、弹弓器组成的投射箭锰耙刺;渔获物品种总共四种,其间鳜鱼10尾(死体)、紅鳅1尾(死体)、翘嘴鮎2尾(死体)、花腰鱼6尾(死体)合计19尾,共称重为1.165kg,系珠江流域野生鱼类。
被告人吴某忠违背国家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忠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吴某忠到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在申述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交纳了生态丢失补偿金,对受损的生态进行康复,能够酌情从轻处分;具有违法前科,可裁夺从重处分。考虑被告人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对社会损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体现,本院决议对被告人吴某忠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办法,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坏极大,是国家法令明令禁止的行为。此外,“电鱼”也会对行为人及其他涉水人员形成安全要挟。可是仍有少数人置法令于不管而不合法电鱼,尤其在乡村,镇政府及各村委会常常宣扬相关信息,可是有些人仍不以为然,觉得这是小事情,往往便是相似这样的主意导致其触犯了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