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电瓶车停放充电及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电瓶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并遏制由电瓶车火灾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都市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特制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瓶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二)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村),由各街道(乡镇)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小区(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隔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增设自动报警、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装置,提高消防安全防护等级。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完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安防监控技术标准,进行实时监控防护。鼓励采用智能充电设备、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管控。
(二)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由所在街道(乡镇)及住建部门组织规划、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可集约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公用停放充电设施。
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责任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
(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应每天组织并且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引入专业运营单位做管理,并落实日常巡查要求。
(二)应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电瓶车进出登记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无证、无牌的电瓶车,劝阻其进入管理单位停放。
(三)每月至少对电瓶车充电设备的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四)电瓶车停放场所应确定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消防设施应按时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人员值守或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五)应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停放电瓶车和充电。应经常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
(六)应对电瓶车占用公共门厅、消防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及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镇)和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处置。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事项,并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电瓶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的决定。
(二)电瓶车严禁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严禁电瓶车进入电梯轿厢。应当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瓶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做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三)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瓶车进行安全状况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全方位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瓶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为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事故发生,指导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9米。电瓶车停车场地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6米。
(二)设置在室外的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的充电停放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在进出方便、使用起来更便捷、监控全覆盖的位置。设有微型消防站的单位,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在便于微型消防站紧急状况下就近处置的位置建设。充电场所值班室与电动车充电区域应保持安全距离,或采用不燃材料来防火分隔,并应有利于人员疏散。
(四)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医院病房楼、门诊楼、历史建筑等贴邻设置。
1.设置在多层居民住宅楼底部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将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别的部位完全分隔,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4.与建筑贴邻建设的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设置防火分隔。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30辆电瓶车或20米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5米的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来防火分隔。
2.划分功能区域。在设置防火分隔的基础上,将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充电区域和非充电区域进行功能分区,所有电瓶车按照划分的功能分区进行充电、停放。
3.分类实施管理。将使用3年以上的电动车和使用锂电池的电动车作为管理重点对象,单独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1.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 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2.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 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1.设置消火栓。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范围内的,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除建筑自身因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外,其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有顶棚的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3.安装报警装置。除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外,场所内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有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4.设置排烟设施。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外墙面的上部,可开启外窗净面积不少于室内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量按60m³/(h.㎡)计算。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0.5h。
5.配备灭火器。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火灾危险性,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6.安装疏散设施。除露天及三边开敞有顶棚的室外停放场以外的其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充电设备。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2.电线保护。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有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本指引内容如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工作指南不一致的,以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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